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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標準的出版發行不應搞行政壟斷
汽車維護標準的出版發行與網絡傳播的壟斷權,不僅於法無據而且社會危害性極大。孫效敏《新京報》近日的一則報道說,國傢衛生計生委近日組織召開瞭關於整合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進展的新聞發佈會,明確表示有關食品安全方面標準的文本必須在部委官網主動公開,方便公眾和企業查閱與下載。對上述意見,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部門的同志持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在互聯網免費提供、傳播標準,屬於“違法”行為,因我國1997年8月8日開始實施的《標準出版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傢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2005年8月31日開始實施的《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第5條規定, 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權中國標準出版社為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享有標準網絡專有出版權,未經授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標準網絡出版發行活動。2011年9月,就標準的出版發行及網絡傳播中的壟斷問題,《中國食品質量報》曾刊發深度報道“食品標準為何不能免費下載?”予以揭露和質疑,但遺憾的是該報道並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時至今日有關部門還在選擇性執法。筆者長期關註食品安全問題,必須要指出,維護標準的出版發行及網絡傳播的壟斷權,不僅於法無據而且社會危害性極大。首先,國傢行政部門通過行政規章賦予某些出版社以標準的出版發行及有償網絡下載的壟斷權,這與國傢制定標準的目的與意義相悖。眾所周知,國傢制定標準的目的與意義就是普及與宣傳關於標準的知識,增強企業執行標準的法律意識。標準出版發行的壟斷至少有以下三個弊端:一、不利於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及時瞭解學習標準,研究標準,甚至影響依法對標準的執行企業實施監管。今年商務部出臺以“SB/T”打頭的行業標準28個,並於7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標準出版管理辦法》規定,這批標準由中國質檢出版社(編按:由原中國標準出版社和中國計量出版社於2009年10月合並組建成立,同時中國標準出版社得以保留)壟斷出版,但時至今日該批標準尚未出版,導致已經生效的標準成為一紙空文。二、不利於生產經營企業按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湖北一傢食醋企業在今年5月突然接到當地工商部門因產品標簽印刷標準不合規的行政罰款通知。企業負責人感到很驚訝,因為,他們一直嚴格執行國傢標準。原來,被抽查的這一批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13年3月,其所執行的標準SB10337-2000(《配制食醋》)已被全新的SB/T10337-2012所代替,產品標簽上的標準號已經“過期”。但企業認為他們根本找不到新標準,隻能按照原標準執行。事實上該新標準已於2012年的12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但第一次出版日期卻是今年5月,再加上發行環節需要時間,就是說,至少有六七個月的時間,這個新標準企業查閱不到。因此該企業成為不知新標準而受罰的“冤大頭”。三、不利於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的主要依據之一是標準,但有關部門壟斷瞭標準的出版發行及網絡傳播,增加瞭新聞媒體、消費者等實施社會監督的難度。就食品安全標準來說,消費者隻有瞭解有關標準的內容,提高利用有關標準的意識,才能科學合理地判斷什麼是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從而避免因不瞭解有關標準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並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如果相關標準不能免費向社會公開,政府有關部門不能給消費者提供免費下載,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社會監督,隻能落空。其次,壟斷標準的出版發行容易滋生腐敗。國傢有關部門為什麼通過行政規章賦予某些出版社以出版發行國傢標準的壟斷權?筆者從食品行業從業者得到的答案是,目前中國質檢出版社官網在線售賣的標準超過37000個,根據每個標準的內容長度,一般在十幾元到幾百元不等。而且一般購買一個標準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一買就要購買好幾個標準,他們感嘆,“購買食品標準,貴過高速公路收費”。據報道,2012年中國質檢出版社營收過億元。但有關部門與出版社卻有不同看法,它們認為,標準的出版利潤不高,因為,每年有2萬多個標準制定或修改項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國傢財政撥付的費用不夠,需要有出版的經費支持,而且並非每一個標準都有好的銷路。既然出版標準利潤不高,為什麼出版社爭取獲得出版壟斷權?是否沒有其他出版社願意出資支持標準的出版?某些行政部門不是積極宣傳標準,普及有關標準,而是“封鎖”標準,其原因值得深思。第三,壟斷標準的出版發行及網絡傳播,是典型的行政壟斷行為。行政壟斷是政府有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妨礙競爭或破壞競爭的一種違法行為。標準(包括國傢強制標準與推薦標準)屬於公共產品,尤其是食品安全標準,作為公共產品,它有三個特點:一是大傢都可以無償使用;二是標準的制定者不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隻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三是這些標準是用納稅人的錢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要為納稅人服務,所有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部門都有義務向社會公開其制定的標準,必須允許公眾或企業免費下載。正因為如此,我國《食品安全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國傢有關部門明知《標準出版管理辦法》與《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是行政規章,其法律效力低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明知《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必須向社會公開,並提供免費下載服務,應當理解公佈食品安全標準是一種義務而非權力,但仍然依據《標準出版管理辦法》、《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等行政規章,維護部門利益或局部利益,壟斷標準的出版發行與有償網絡下載,其舉動是典型的行政壟斷行為。(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7-29/156578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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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標準的出版發行不應搞行政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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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7-29/156578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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